步驟一:公司名稱預查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公司向”經濟事務部門”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步驟二:陸資投資許可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事務部門”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
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有控制能力者于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向“經濟事務部門”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
步驟三:審定投資額
投資獲準后,投資人得憑核準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并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步驟四:公司設立登記
設立公司者,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事務部門”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未達新臺幣5億元,依所在地向管轄市府或”經濟事務部門”中部辦公室(臺灣省部分)申請。若投資于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臺灣已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規定,除部分特許行業外,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應合理的開辦成本即可。
步驟五:營業登記
向公司所在地稅務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步驟六:出進口廠商登記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事務部門”國際貿易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后,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步驟七:工廠登記
從事物品制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于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步驟八:申請許可業務
經營許可業務,應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后,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辦事處流程只有3步,簡化很多。
步驟一: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先向“經濟事務部門”中部辦公室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準報備函。
步驟二:稅籍編號申請
向所在地稅務稽征機關申請稅籍編號。
步驟三 :許可業務
大陸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于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并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者為限。)